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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2017-11-14 09:34:38 来源: 杜尔伯特政府网
 

  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我县从即日起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标车定义和具体分类标准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3)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4)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5)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微小型载客汽车;(6)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7)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

  二、黄标车治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黄标车“四限”(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规定,严控登记、检验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查验关,对转入我省的黄标车和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登记。

  (二)严格执法,开展黄标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黄标车禁行区域规定。我县已对黄标车在泰康镇及部分乡镇主城区开始全面禁行,将黄标车信息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纳入路面监管重点内容,对进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一百元计三分处罚。

  (三)严格《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年审收回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类黄标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年审,并于2017年底前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能收回的依法进行注销。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要100%淘汰。

  (四)严格机动车尾气监测。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常态化遥感监测,对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排气监督抽测,经抽测发现机动车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车主下达复检通知,经复检、维修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予以强制报废。对通知复检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的,依法予以处罚。环保、质监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上路行驶的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或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依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三、相关淘汰政策

  (一)补贴标准。为了加快我县黄标车淘汰进程、鼓励黄标车所有人主动淘汰,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黄标车淘汰政府补贴、奖励政策,根据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燃油种类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到县公安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咨询),2017年12月31日前受理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在时限内区分不同时段给以梯次差别化补贴,本月起当月按照最高标准领取满额补贴,逐月递减500元。对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主动送交报废的符合补贴标准的黄标车在正常补贴之外每台车给予淘汰奖励资金5000元。在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下拨的补贴款使用完毕,补贴及奖励将即刻中止。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未达

  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无报废年限,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愿淘汰的黄标车享受财政补贴。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1.财政供养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

  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2.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3.因交通事故、私自拆解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四、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设立“一站式”办公场所

  县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管大队采取联合办公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解释的一站式办理服务。为方便广大车主,在县公安局行政大厅设置联合办公场所。

  (二)申请审查程序

  1、黄标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一站式服务场所环保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审核后出具《黄标车认定表》:(1)车管所出具的《车辆信息查询表》(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身份证明。黄标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所有人为单位的,代理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车辆已经买卖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与原车主(车管所注登记的车主)的购车协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持《黄标车认定表》,将认定的黄标车连同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车辆牌照一并送至我县“盈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县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一站式服务场所商务局窗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真实性,商务局审核后加盖公章。

  3、申请人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如行驶证、登记证书丢失的需要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注明哪一项丢失)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填写《杜蒙县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

  4、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在《杜蒙县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上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5、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转入黄标车所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单位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及依据。

  6、以上需要补贴申领人提供的相关手续的真实性由申领人本人负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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